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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0

  论文提要: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各方面。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妇女事业的发展。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依靠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加强妇女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妇女法律维权工作水平。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扎实有力的工作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问题作些思考。

  一、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中央提出要把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其中就包涵着解决妇女权益突出问题,促进妇女平等占有发展资源、分享发展成果,实现男女和谐发展等方面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妇女维权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劳动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及《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诸多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随着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各方面合法权益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但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各方面。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妇女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力度尽快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方面存在现实的障碍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据统计,各级女干部比例均远远低于男性,在许多部门乃至国家政府机构中,配备女领导和选举女代表“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特别是男女公务员不能同龄退休。妇女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尤其是部分农村妇女在文化知识素质、法制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有一定欠缺,适应不了村民自治的要求。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客观形势的冲击。二是现实生活中的偏见和阻力。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等思想。三是女性自身的弱点。女性热衷于家庭事务,“贤妻良母”型的占多数;爱议论一些小事情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而在参加社会事务上,表现出被动型。[page]

  (二)劳动权益方面 男女不能同工同酬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反映最为突出,由于性别的不同,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有的用人单位公开拒绝录用妇女。有的用人单位则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或降低录用妇女的待遇,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全世界165个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为:男性60.5岁,女性58.6岁,相差较少,而我国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50岁,其中男性工人与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差距为10年,是世界上两性退休年龄差距最大的国家。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最明显的是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导致男女两性之间收入上存在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也存在差异,间接地反映出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存在差异。

  3、在个体、私营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职工福利上。

  由于女性更多地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与男性差别较大。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在保障男女两性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还应保障妇女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

  5、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克扣工资,在劳动过程中对女职工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部分国有转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也呈滑坡趋势,部分新建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严重。部分企业与法律打“擦边球”的情况值得关注。如,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在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有的企业对孕、产期、哺乳期女工虽不直接辞退,却先安排她们待岗,过一段时间再另找理由将她们辞退;有的等到女工孕、产、哺乳期间结束就将其解聘或强行使其休长假。此外,电脑、复印机等电子产品的辐射,直接危害母婴的健康,而目前的女工劳动禁忌条例未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6、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现象较多。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page]

  (三)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虽然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在婚姻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妇女权益受“二奶”侵犯的屡见不鲜。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中,由于男方的涉嫌有婚外情造成的占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证据,使女性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 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小孩,甚至还有人限制妇女改嫁等;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还有表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和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主要表现为溺弃女婴、歧视生女孩的母亲,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率高于男童等。 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从而丧失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四) 妇女人身权益方面

  婚姻自由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离婚自由对一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而言,是十分困难的。在观念上,有些地区仍然认为离婚是件丢人的事;农村妇女提出离婚时,男方总是要求女方家人退还一大笔彩礼,从而使妇女离婚要求得不到女方家人的支持;妇女提出离婚受到男方的暴力干预,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完全保障。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诱发、滋生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有所滋长;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在客观上诱发了这类犯罪的产生;一些地方社会防范管理机制还比较薄弱,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拐卖妇女、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暴利的诱惑和刺激,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思考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

  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先导。妇女权益保护必须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每个公民树立起男女平等的意识,树立尊重妇女,关怀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妇女维权的认识。必须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来认真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强化全民的国策意识和平等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尚,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加大“两法一决议”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认真宣传《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要把“两法一决议”纳入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使广大妇女懂法、用法。[page]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一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女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二是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三是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预防作为重点,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是使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加具可操作性。保护妇女的有关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对于不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提前让妇女和高级女知识分子退休的现象和做法,国家应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文。妇女人权法工作者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妇女人权法律,以适应现实的多样性和发展性。五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并对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有力制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在违法必究的前提下,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才能无可遁形。尤其是在劳动权益、人身权利等重点领域内,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察和打击力度,明确违法责任。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内容、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作用要重点体现在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上。

  一是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例如。家庭暴力现在是危害妇女人权的一个重要犯罪行为。完善对妇女暴力侵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十分必要。性骚扰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我国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条例中,都设有相应的处罚条文。但是,性骚扰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我国也没有专门的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条文,所以,应在有关法律中增加制裁性骚扰的条款。[page]

  二是使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加具可操作性。

  保护妇女的有关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对于不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提前让妇女和高级女知识分子退休的现象和做法,国家应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文。妇女人权法工作者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妇女人权法律,以适应现实的多样性和发展性。

  三是在完善妇女人权法的同时,还要建立国家级的配套妇女权益监督保护系统,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加强妇女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妇女法律维权工作水平

  首先是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有很多妇女权益被侵害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妇女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应组织妇女学文化、学法律、学政策,引导教育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市场竞争,提高文化水平,唤起整个妇女阶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当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摒弃社会、家庭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全方位提高维权水平。

  同时,妇联组织作为妇女姐妹的娘家,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任,要培养造就一支既热爱维权工作,又善于组织协调且长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权益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妇联干部要紧跟时代步伐,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要认真处理每一封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要敢于为妇女权益仗义执言,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不懈斗争。各级妇联干部要转变工作方式:一要变过去的群众上访为妇联干部的下访,变过去的事后补救为事前介入,变过去的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变过去妇联一家维权为社会各界共同维权,同时以社区为依托,组建反家暴志愿者协会,深入居民家中了解情况,把家庭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二要敢于评判一些有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让受害妇女得到社会的支持,使犯罪分子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三是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开展送法下村、进社区活动,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防止部分妇女不堪忍受家暴而出现“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广大妇女的各项权利,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共同努力。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创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局面,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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