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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企业法人被救"活"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12

  在民商事法律中有个名称叫“法人”。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自然人有死亡的概念,那么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法人也有法律上的“死亡”意义,即《公司法》中的企业、公司等组织在工商部门完成了注销的法律行为。

  下面这个案例是关于作为一个债务人的法人为逃避债务,进行了工商注销后,但是被债权人不懈努力将其救“活”。

  一、晴天霹雳债务人“死亡了”

  北京某轻型汽车的销售公司,曾经委托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售汽车。双方一直是采取深圳某公司售后再付车款的交易方式。后来因为北京某公司改制的原因,忽略了对各地经销商的尾款清理。

  北京某公司在改制后对各地经销商清理车辆时,发现深圳某公司尚欠十多辆车辆的货款两年多了没有支付。经过找深圳某公司当时的经理人协商不成,于是北京某公司决定对深圳某公司进行诉讼。

  案件在深圳福田区法院立案,到开庭时深圳某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答辩意见说该公司已经注销了,注意不是一般工商局的吊销,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注销“死亡”。而批准注销的时间正好就在立案前夕。

  二、艰难选择决定“抢救”

  事实上,严格来说政府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下发会有个滞后性,也即可能在立案期间,深圳某公司才拿到批准注销的文件。案件没法进行了下去了,如果深圳某公司的注销成立,那么这次诉讼就面临被驳回。

  因为企业注销是必须经过清算后才能完成的,只有深圳某公司的股东在清算结束后拿回了注册股本金,才有可能向股东追索。

  于是我们只能向福田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先查清深圳某公司的注销情况。我们向深圳市福田工商分局调取了深圳某公司的注销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的清算报告显示是亏本的。

  北京某公司就面临几个选择,一是等待法院作出判决,那肯定是因为债务人注销,被告主体不存在,诉讼请求被驳回;二是能不能撤销深圳某公司的注销,使被告主体资格恢复,诉讼继续进行;三是在撤诉后再以深圳某公司的清算组或股东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前面已查到清算报告是亏本,那么北京某公司也就只能拿到一份没有任何实际经济价值的判决文书。

  经过商讨,我认为撤销工商局的注销还是有一定可能。一则深圳某公司明知存在债务而申请注销,这个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二则可以在其注销手续上查找漏洞。

  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听取我的意见决定从申请撤销对方的注销方面先入手,我在工商局拿到的大量资料里面开始查找其有没有漏洞。

  三、艰苦努力抽丝剥茧

  申请企业注销,有一条是必须在六十天内三次登报公告,(旧《公司法》规定)从资料显示的情况来看,深圳某公司只在向工商局的情况登记里注明了三次登报的时间,具体是否公告值得怀疑。而且这家报纸是名叫《深圳法制报》的报社,乘我们还没返回北京之前有时间去查找。

  当天我们就开始了行动,找到了这家报社的地址,结果一打听,这家报社已经没有了。相关资料根本无法查询。这时我想起来所有的报纸应该在深圳市档案馆会有存档,于是打电话向深圳档案馆咨询。得知这家报社的报纸在南方报业集团会有存档。紧接着我们又赶往南方报业集团。

  在递交了律师取证介绍信之后,终于在报业集团的档案室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那三天的报纸。结果让我们大失所望,深圳某公司确实在那三天的报纸上进行了公告。第一次公告时间的九十天内是我们可以申报债权的,北京某公司是根本不可能知道深圳某公司的公告也未接到通知。看来这条路是走不通了。

  四、柳暗花明一线生机

  晚上我们继续查找深圳公司注销资料,在其清算报告中发现深圳某公司下面还有两家分支机构。而清算报告里对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没有任何清算资料。也就是说深圳某公司的清算并没有完成,依法工商部门不应该核准其注销,同时这也意味着该公司还有财产可以在将来得到执行。

  第二天我们立刻出发赶到深圳市工商局,把福田工商分局违法核准企业注销的情况向其做了说明,并希望工商局能内部撤销该行为。但是经过交涉,市工商局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

  无奈之下,我们立即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深圳市工商局为被告诉请撤销福田区工商分局核准深圳某公司注销的行政行为。同时在行政案件立案后我们向福田区法院民事庭提交了中止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申请,理由是本案的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有待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该申请得到了批准。

  五、几经努力死而复生

  行政诉讼案件历经几次开庭,最后法庭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也认为深圳某公司申请注销的行为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同时工商局的核准行为存在违法事实,一审判决深圳市工商局败诉,撤销其核准该企业注销的行政行为并恢复该公司的法人身份。深圳市工商局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是历经几次审理,最后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的法人主体被“救”活了,使得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可以继续进行。

  六、案后感思

  社会上很多公司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尤其是今年新《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认缴。大量只认缴少量注册资本金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往来金额远远高于其注册资本。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有些不良公司便采取一些手段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其中企业法人注销虽然不是那么容易完成,但是对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来说是致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公司进入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后基本是亏损的。到那个时候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公司只有认命了。所以对于作为债权人的企业要注意到,一旦对方公司有些举动出乎寻常时,便要注意其是不是有逃避债务的想法。尤其是案例中两家公司相隔几千里,对于对方的动态很难发现。而现在很多企业公司的交易对象往往也是相距较远,时常多“关注”下客户是很有必要的。以免将来诉讼的机会都没有,更不要谈胜诉或胜诉以后的执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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