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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满三年之后,能否再申请无效

来源:110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19

  摘要:登记满三年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一方能否再申请无效?下面案例中,女方就此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请看案件具体情况。

  【案情】

  我内弟与弟媳3年前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弟媳经常声称她是受父母和我内弟的胁迫才结婚。据了解,弟媳的父亲在女儿结婚前确实借有我内弟的3万多元,约定在婚后就不用归还了。但等还是按习俗办理。现弟媳写了一份申请书,以其结婚受胁迫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请问,婚姻登记机关会支持我内弟媳的要求吗?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首先,你内弟媳以受胁迫结婚为由,依法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而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按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向法院提出,而且必须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其次,你内弟媳结婚登记已3年多,不存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按规定也不能再申请撤销婚姻。因此,如果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不会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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