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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驾身亡 宴请者需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3

  摘要:参加聚会后,客人酒驾酿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宴会组织者因未尽合理照顾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

  2009年12月5日凌晨一点多,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大桥环岛北侧行使时,突然失控侧滑,与公路中心护栏相撞后翻入公路东侧沟内,参加朋友生日宴会的司机顾先生在此过程中被抛出车外,伤重不治身亡。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宴会组织者赔偿张先生损失10余万元。

  起因:赴宴参加聚会 酒后驾车身亡

  张先生是顾先生的发小,二人感情甚深。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顾先生下班后开车前往张先生家。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去了歌厅唱歌喝酒。凌晨顾先生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常先生事后回忆,三人中顾先生最先到达张先生家。四人在张家吃饭时都喝了白酒和啤酒,顾先生自己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和一些啤酒。吃完饭后张先生的妻子驾车送四人去歌厅唱歌,在歌厅内,四人又喝了啤酒。凌晨时,张先生的妻子驾车载着四人回到张家所在的小区楼下,三人没上楼就分别驾驶车辆直接回家了。

  刘先生事后回忆,他开车载着常先生在后,顾先生独自驾车在前,三人离开张家后由北向南走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回家。到达事故地点时,顾先生的车从其右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斜着侧滑撞上中心护栏后,又斜着翻到路东的沟内,顾先生倒在路边,头部流血,送到医院时已经不行了。

  诉讼:家属起诉聚会组织者 要求承担三成责任

  2010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他们认为,被告张先生作为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驾车独自回家,置顾先生的安全于不顾,其过错行为与顾先生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理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

  2010年3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辨称,原告方主张我是组织者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宴会组织者有过错 判决承担两成责任

  2010年5月4日,顺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因其过生日组织朋友聚会饮酒虽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该义务产生于被告张先生组织聚会并饮酒的先行为和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张先生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先生共同饮酒后理应对顾先生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被告张先生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顾先生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理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三原告分别作为顾先生的父母和配偶,为本案中适格的赔偿权利人。被告张先生未能切实履行先行为所导致的作为义务,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属于原告方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顾先生严重醉酒后超速驾驶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本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方合理损失的项目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为51万余元。对于被告张先生应对原告方上述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一节,法院根据被告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

  逢年过节或者朋友聚会,定要痛饮几杯的“酒文化”在我国经久不衰。然而,因为过量引酒而引发的诸如酒后意外身亡、醉酒驾车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等人间悲剧亦是层出不穷。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此也提醒,在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并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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