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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和毒驾处罚标准是如何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3

  摘要:酒后驾驶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等违法行为。酒后驾驶如何进行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处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毒驾又是怎么样?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酒驾与毒驾的处罚规定。

  “酒后驾驶”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1712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罚1000-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扣12分。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5,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罚1000元-2000元,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五)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反《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违法代码为602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毒驾”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违法代码为5035,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处罚150元。

  “酒后驾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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