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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谎称路人报警是愚蠢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2

  摘要:遇到自己撞死人了肯定都会慌张。那么我们是不是就该逃避责任呢?还是应该沉着冷静处理呢?下面,本编以案件形式为您介绍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男子驾车撞倒老人后,冒充起“好心人”,对警方谎称:主动搀扶摔倒老人,还帮助联系救护车陪同就医。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和对嫌疑人心理攻势,青山警方侦破了这起交通肇事案。昨天,青山警方通报,目前该男子因交通肇事逃逸罪已被刑事拘留。

  男子坚称自己是好心人

  30多岁的邱某从孝昌来武汉已有几个年头,在青山区白玉农副产品市场专卖鸡畜农产品。今年10月9日清晨4点55分,邱某像平常一样驾驶摩托车前往菜场送货,在行驶至白玉农副产品市场门口时,将一名75岁爹爹撞倒在地。趁着清晨时分夜色朦胧,车少人稀,他迅速拿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谎称自己是路人,发现一位老人走路不小心摔倒,已经昏迷不醒。随后,邱某驾驶摩托车与120急救车一同前往青山区武钢二医院。在得知爹爹抢救无效死亡后,他一时害怕,仓皇逃离。

  警方审问攻破心理防线

  事发当天上午,青山(钢城)公安分局接到医院110报警后,立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初步定性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并明确青山区交通大队为牵头单位,全力侦破该起案件。

  经初步查明,受害人刘兵(化名)手臂和头部存在多处擦伤,可以推断其被车辆撞击后,致后脑勺着地昏迷。通过走访调查、司法鉴定以及调阅附近监控录像,民警发现邱某所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十分可疑。

  侦查期间,民警先后两次对邱某进行讯问,而邱某强作镇定,一直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热心助人,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事实全部予以否认。22日上午,青山(钢城)分局再次对邱某进行审问,并将邱某及正三轮摩托车带回分局进一步调查。

  担心巨额赔偿才编造谎言

  10月23日凌晨1时许,在民警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攻势和出示大量证据后,邱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攻破,最终承认了10月9日清晨交通肇事逃逸的全部犯罪事实。

  据邱某交代,他因担心无法承担交通事故巨额赔偿金,所以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就连家里人也不知道真实情况。

  警方告诫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救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肇事逃逸将负事故全责,必受严惩。

  相关知识:

  1、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则: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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