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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07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以此来明确事故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那么,实践中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分担呢?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做具体阐述。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划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是责任的具体份额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1、3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主次责任的划分,划分的方式有主要责任承担占事故的9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1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80%次要的承担事故的2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7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30%。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在河南省处理交通事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而不是一概而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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