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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第三者,离婚要注意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8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网友提问:我朋友夫妻俩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并装修了男方单位的集资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男方的。结婚几年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已经3年了,经女方多次劝说,男方也多次保证,但实际上男方仍不悔改。在此期间女方保留了男方婚外情的照片以及暧昧的短信等证据。请问:女方如果现在提出离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目前,如果直接起诉离婚,由于房产证上所写的是男方的名字,且房子是在婚前取得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没有产权。本案中,如果女方在购买和装修房子上有一定投入,女方应取得或者保留男方认可女方投入的证据,以便在诉讼时主张女方的婚前投入。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女方不妨再给男方一次机会,让他写一份保证书,表明如果男方再不悔改,出现婚外情,女方将提出离婚,同时注明夫妻双方在这套房子上投入的财产状况。

  对于女方仅以保留的男方的婚外情照片和短信作为起诉证据,一般来说这些证据还不够充足,诉讼的风险较大。但是如果在有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女方提出离婚,这些照片和短信一旦被法院采信,依据婚姻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赔偿的原则,女方可以多分得一些财产,同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索赔。

  相关知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随时提起。

  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

  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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