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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3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的会有许多的新事物出现在生活中,相应的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作为人民群众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法院会向特定的当事人寄送传票,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详情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那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关于送达对象的规定

  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送达对象: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我国的刑诉法{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没有送达家属的义务。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在案件审理做出判决之后,需要向特定当事人送达刑事判决书。无论是传票还是判决书的送达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在送达之后,接收人需要签字,对于没哟理由但拒不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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