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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所谓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指对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只造成人员轻微伤害、各机动车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

  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共同填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简而言之,可快速处理的事故具备的条件有:

  1.没有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不超过2000元;

  2.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

  3.事故车可以开动;

  4.双方都有为车辆买保险;

  5.事故当事人都愿意到同一地点定损。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但当对事实、成因有争议,或人员受伤且非轻微伤、车辆无号牌、驾驶员无证驾驶、驾驶员饮酒时,不适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不能挪车,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此外,针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

  1.现场勘察。

  事故发生后,开启车辆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放置危险警告标示。保护现场,查看伤亡和损失情况,并现场拍照,照片不可局限于车辆细节,要全面可反映事故情况,利于之后的责任认定。拍照后,应及时将车辆移动到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双方再协商。协商一致应详细记下事故的全部细节以方便日后联系去快速理赔中心或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到场处理。

  2.责任认定。

  对事故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必须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席公布责任,并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的时效。

  3.处罚违章。

  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填写处罚判决书,告知当事人,执行处罚。

  4.赔偿调解。

  收集相关资料,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调解、对事故认定、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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