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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债权转让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1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时候债权转让无效?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在合同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的合同转让,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转让转让第三人签订合同,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转移到第三人。

  二、在哪些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

  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三、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哪些内容

  1、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则债权转让不成立

  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2、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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