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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0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观念差异或一方恶习等原因造成矛盾冲突甚至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时,如果双方态度都很坚决,只是一方是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种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能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了,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女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吗?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关于女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哪一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的,都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在法院审理判决中,对于财产分割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孩子和女方、有利和方便生活、正确界定财产性质、消耗不予补偿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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